法律界人士: 真實評價受保護,惡意虛假負面評論需擔責
商報訊 在電商平臺買東西前先看評價已經成了大家的習慣,好評能讓人放心下單,差評則可能讓人望而卻步。如果差評涉及經營者惡意打擊競爭對手,這又該怎么算?4月2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由差評引發的涉外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件。
本案一審原告是來自澳大利亞、生產銷售營養保健類商品的某有限責任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其在抖音平臺合作開設抖店,銷售解酒保健類商品。原告發現某藥業公司和某生物科技公司有員工在2023年10月14日至18日期間集體購買涉案商品,且部分員工在未拆封商品的情況下以“功能不符”“成分不符”等理由申請退貨退款,并給予店鋪客服“非常不滿意”的評價。
原告認為此種差評行為有組織、有計劃地惡意商業詆毀,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公司名譽和形象,導致店鋪服務體驗評分、商品體驗評分急速下降,商品銷售受到巨大影響,因此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相關員工在相對集中的時間段內,對客服進行無依據的低分評價,并在未拆封商品的情況下以不真實理由退款退貨,這種行為明顯違背了正常的消費行為和評價原則。
結合相關員工日常將社交媒體賬號用于為某經營競品的第三方公司宣傳同類商品以及電話回訪溝通記錄等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前述差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涉案店鋪評分,不正當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
因此,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9萬元。
但某藥業公司和某生物科技公司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庭審現場, 澳大利亞公司和科技公司作為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的相關員工的評價是有組織、有計劃的惡意行為,旨在打擊競爭對手。而另一方辯稱,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此外,針對涉案客服和商品發表的評論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爭議,被上訴人認為,這些評論都是虛構的、惡意的,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商譽和形象。而另一方表示,這些評論只是消費者對商品的正常反饋,不構成商業詆毀。
由于本案存在一定爭議,且雙方均明確表達調解意愿,二審法院在庭后組織雙方調解,并未當庭宣判。
那合理評價與惡意詆毀的邊界在哪?什么樣的網購評論才合理合法?
相關法律人士認為,合理評價要基于真實體驗、客觀描述事實并使用文明語言,而惡意詆毀則往往伴隨著虛構事實、侮辱性語言或以差評為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對于正當、合理的批評,經營者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應理性對待,并不斷改進經營方式;但對于那些缺乏事實依據、惡意編造或歪曲事實的評論,特別是利用評價機制意圖打擊競爭對手、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